在宣城申请专利时,创造性和新颖性的判定需严格遵循《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南,具体标准及判定方法如下:
一、新颖性判定标准
1. 核心定义
新颖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未被他人提前申请。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基准,申请日前未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抵触申请:若他人于申请日前提出相同专利申请,且该申请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则影响新颖性。
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如论文、期刊)、使用公开(如产品上市、技术演示)及其他方式公开(如口头公开、网络传播)。
2. 判定方法
单独对比原则: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单独对比,不得组合多项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技术内容对比:若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在技术领域、解决的问题、技术方案构成及效果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具有新颖性。
3. 示例
案例1:若企业A在申请日前未公开其新型材料配方,且无他人申请相同配方,则该配方具备新颖性。
案例2:若企业B在申请日前已公开其设备结构,或他人已申请相同结构并公布,则该结构不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判定标准
1. 核心定义
创造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非通过常规逻辑推理或简单组合即可得到。
显著的进步:在技术效果上有明显提升,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性能或解决长期存在的技术难题。
2. 判定方法
三步法: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与专利申请主题最相似的现有技术方案。
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专利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明确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考虑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该专利技术方案。若方案显而易见,则不具备创造性;反之,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具备创造性。
3. 示例
案例1:若企业C的发明专利通过改进算法显著提升了数据处理速度,且该改进非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则具备创造性。
案例2:若企业D的实用新型专利仅对现有设备进行常规结构调整,未带来技术效果的显著提升,则不具备创造性。
三、宣城专利申请的特殊考量
1. 地方政策支持
宣城市对专利申请提供费用资助,标准如下:
发明专利:5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16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在校学生申请:按上述标准增加20%资助。
2. 申请流程建议
提前检索:在申请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或商业数据库全面检索现有技术,避免重复研发。
专业代理:委托专业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确保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合理,说明书内容完整。
及时响应:密切关注专利局通知,及时回复审查意见并修改文件,避免逾期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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