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营业执照变更所需材料因变更事项而异,以下按不同变更类型梳理所需材料及通用要求:
一、变更公司名称
基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标明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额外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提前向工商部门申请新名称核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二、变更经营范围
基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额外材料
若经营范围中有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如食品经营、医疗器械销售等),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同公司名称变更要求)。
三、变更注册资本
基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额外材料
关于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增加注册资本需验资)。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基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额外材料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同公司名称变更要求)。
五、变更住所(经营地址)
基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额外材料
新的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通用材料及注意事项
通用材料
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涉及特殊行业或政策要求,需额外提交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材料真实性:所有提交的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若材料存在问题,登记机关会要求补充或修改。
政策咨询: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宣城市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资料。
流程规范:营业执照变更需按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的程序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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