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城进行营业执照变更前,需根据变更事项准备相应材料,通用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专项材料则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说明:
通用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需明确填写变更事项(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及变更原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此文件,并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标明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确保原件真实、完整,无涂改或损坏。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若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正案或新章程。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专项材料
变更公司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提前向工商部门申请新名称核准,取得通知书后方可提交变更申请。
变更经营范围:
前置审批文件:若新增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如食品经营、医疗器械销售等),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注册地址:
新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产: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城镇房屋);或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非城镇房屋)。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需明确免职原因及生效日期。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需明确任职职位、任期及生效日期。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与任职证明中的信息一致。
变更股东信息:
股权转让协议:需明确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新股东的身份证明:企业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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