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城注册营业执照选择符合规定的名称时,需遵循以下要求:
名称构成规则: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宣城博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宣城”为行政区划,“博泽”为字号,“企业管理咨询”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行政区划通常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开头,如“宣城市”“安徽省”等,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会省去“县”“市”“省”等字眼。
字号要求: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且不能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字号,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字号要体现企业特色,避免与同行业现有企业相似,防止公众混淆。
避免敏感词汇:不得使用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敏感词汇,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及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文字。
避免重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注册名称重复,应避免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在确定名称之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确保名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行业表述规范: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有些行业受经营范围限制,不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特定词语,如“银行”“保险”等。
特殊名称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申请冠以“安徽”或者“安徽省”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应当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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