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公司注销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当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被法院宣告破产时,可申请注销。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中设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者出现了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如经营目标已完成等,可申请注销。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原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可申请注销。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可申请注销。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在申请注销前三个月以上已停止营业: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或在申请注销前已停止营业超过三个月,可申请注销。
公司没有未清偿的债务:包括政府官费、税费、员工工资等债务均已清偿完毕,可申请注销。
公司已完成所有税务申报和审计:公司需确保所有税务申报已完成,并通过税务审计,无欠税情况,可申请注销。
公司内所有股东和董事同意注销:需取得公司全体股东和董事的一致同意,方可申请注销。
公司未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或仲裁:公司不存在未结的法律诉讼或仲裁案件,可申请注销。
公司无不动产、证券等资产: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等需要处理的资产,可申请注销。
注意事项:
简易注销适用条件:若公司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需在公示系统填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期为20天,期满后30日内提交注销申请。
清算程序要求:公司注销前必须进行清算,编制清算报告,确认债权债务处理完毕。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
材料准备:申请注销时需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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