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城注册商标需遵守以下限制和规定:
一、申请主体资格限制
自然人申请条件
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须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一致。例如,申请第30类“茶”商标的自然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茶叶相关销售或生产内容。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凭承包合同签约人名义申请,需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
企业及其他组织
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需提交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证明文件。
二、商标禁用条款限制
绝对禁止情形
国家标志禁用:不得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例如,商标中不得出现“中国红十字”字样或近似图形。
国际组织禁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不良影响禁用:不得含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内容,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例如,“东亚病夫”等词汇属于禁用范围。
相对禁止情形
县级以上地名禁用:原则上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例如,“黄山”作为茶叶产地名称时,若单独作为商标申请可能被驳回,但若结合特定图形或文字形成显著特征,则可能获准注册。
三、商标显著性要求
通用名称禁用
不得仅由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构成。例如,“宣纸”作为第16类纸品通用名称,直接申请注册缺乏显著性,但若通过设计独特字体或结合其他元素(如“宣匠坊”)形成显著特征,则可能获准注册。
描述性词汇限制
不得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例如,“纯棉T恤”因直接描述商品材质,缺乏显著性,但若调整为“云栖棉语”并附加独特设计,则可能符合要求。
四、商标申请类别限制
商品/服务分类
商标申请需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类别,跨类别需分别申请。例如,茶企若同时经营茶叶销售(第30类)和茶馆服务(第43类),需在两个类别分别提交申请。
组合商标拆分要求
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元素建议分开申请,避免因部分近似导致整体驳回。例如,“茶颜悦色”商标若文字与图形部分存在近似风险,分开申请可提高部分元素获准注册的可能性。
五、申请程序规范要求
申请文件格式
商标图样需清晰,长宽5-10厘米,JPG格式,分辨率300dpi以上。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需提交着色图样10张及黑白墨稿1张;三维标志需提交多角度视图;声音商标需提交五线谱或简谱及音频文件。
申请方式选择
可自行通过商标局官网提交申请,或委托备案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时需提交经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禁止恶意抢注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例如,未经授权将他人未注册的知名品牌抢注为商标,可能面临驳回或无效宣告。
禁止复制摹仿驰名商标
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例如,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与“茅台”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能导致误导公众,进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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