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城,以下情况需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一、股东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形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股东身份或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示例:股东A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股东B或外部投资者C。
股东增减
新股东加入或原股东退出,导致股东人数或结构发生变化。
示例:公司引入新股东D,或股东E退出公司。
股东资格继承或赠与
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或股东将股权赠与他人。
示例:股东F去世,其子女继承股权;或股东G将股权赠与朋友H。
法院裁定或行政划转
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或政府行政划转国有股权。
示例:法院判决将股东I的股权划转给债权人J;或政府将国有企业K的股权划转给另一国有企业L。
二、股东信息变更的情形
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
股东因自身原因(如更名、企业改制)导致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
示例:股东M的公司名称从“XX有限公司”变更为“YY有限公司”。
股东身份类型变更
股东从自然人变更为法人,或从法人变更为自然人。
示例:股东N从自然人变更为其独资企业。
三、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四、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
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资格证明等材料。
税务变更
股东变更后,需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公示要求
办理完股权变更后,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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